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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其他制度或行为的区别

1、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一般来讲,较为常见的财产管理制度主要有信托、委托和代理三种。  
   “委托”是指一方(即受托人)以另一方(即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他所受托的事物,而受托人所从事代理活动的后果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代理”是指一方(即代理人)以他方(即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进行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信托同委托、代理很相似,他们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为基础而成立的制度,但信托时,要把财产占有权转移给受托者,因此信托的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比委托和代理更加密切。有时候同样是一件事,可以用委托、代理和信托中任何一种方式去完成,但授予的权限和信赖的程度并不一样。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受益人还可为多人。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立。委托、代理管理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3)财产占有权不同。信托设立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分。而委托、代理标的物的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  
  (4)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它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身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委托人(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5)权责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委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管理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服从。  
   信托的受托人依委托人的意旨行事,受信托契约的制约,但这种制约是非常有限的,受托人仍可灵活对策,以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因而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责任。而委托、代理的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行为则受到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严格限制,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较小。  
  (6)稳定性不同。信托契约的解除只能是该契约中规定的条件或契约中某些规定失去意义,因而解除条件比较复杂,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委托、代理合同解除条件比较简单,有下列情况之一合同便可解除:当事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和法人消灭;受托人(或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设定这种关系的前提消灭。由于委托、代理的合同解除条件比较简单,因而委托、代理稳定性较差。  
2、信托与遗赠、赠与的区别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其死亡后无偿送予其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所有的行为。赠与是财产所有人无偿将自有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行为。信托与遗赠、赠与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制度设计不同。信托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当事人,目的是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遗赠和赠与则没有受托管理这一环节,只有双方当事人,遗赠包括遗赠人和被遗赠人,赠与包括出赠人和受赠人。  
  (2)标的物性质不同。信托财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只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才能回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遗赠和赠与关系中,被遗赠人、受遗赠人成为财产的新所有人。  
  (3)原财产所有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对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情况,具有了解和监督的权利;遗赠和赠与关系中的遗赠人、出赠人在遗赠、赠与生效后,通常就失去了在该财产上的所有权利。  
3、信托与合同的区别  
信托与合同的联系主要体现在,有些信托是通过合同设立的。但信托与合同存在重要区别:  
  (1)目的和对价要求不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分别给予对方某些好处,双方的协议必须得到对价的支持。信托的设立通常不需要对价,通常也不需要与受益人协商。  
  (2)变更、撤消的权利不同。信托一经成立,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消,除非征得受益人同意。合同是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消的,例如,甲与乙签订一份为第三人丙的利益合同,甲与乙随时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信托即使是通过合同设立的,委托人也不能与受托人协商变更、终止信托,除非得到受益人的同意。  
  (3)第三人的权利不同。甲与乙为第三人丙的利益签订合同后,第三人丙不能要求强制履行合同。但是,甲与乙协商签订信托合同设立信托后,作为受益人的丙有权要求强制实施信托。  
4、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信托和银行信贷都是一种信用方式,但两者多有不同。  
  (1)经济关系不同。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宗旨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其信托行为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行为主体不同。信托业务的行为主体是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开展业务,为受益人服务,其整个过程委托人都占主动地位,受托人被动地履行信托契约,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地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其行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强求。  
  (3)承担风险不同。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5、信托与证券投资的区别  
证券是由法律确定的反映某种经济权利的书面凭证。信托与证券投资主要有三大区别:  
   (1)资金运用的范围不同。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合同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投资的领域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市场。而直接进行证券投资要么投资股票,要么投资债券。由于信托运用资金方便,得到部分投资人的青睐。  
   (2)资金作用的机理不同。投资人投资信托产品,比如,信托资金用于股权投资,信托资金就作为股本进入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如果投资人通过股票投资获得股权,虽然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但是多数情况,购买的股票价格远高于每股净资产,也就是说,投资人获得同样的权利义务通过买股票的方式往往多花钱,从这个角度来说,证券市场是价值放大的“虚拟经济”。  
   (3)风险不同。信托产品往往直接和项目结合在一起,同时每个项目具有足值的抵押或担保,有效降低了信托项目风险,不像证券市场那样价格波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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