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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1、信托的起源

    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公元前2000年左右,古埃及就有人设立遗嘱,让他的妻子继承自己的遗产,并为儿女指定监护人,还设有立遗嘱的见证人。这种以遗嘱方式委托他人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的做法是现今发现的一种最早的信托行为。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是在罗马帝国末期,由国王奥格斯德士所创。《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罗马法》创立了一种遗产信托,这种制度是从处理罗马以外的人的继承问题开始的,后逐渐成为一种通行的制度。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然而,此时的信托完全是一种无偿的民事信托,并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还没有形成一种有目的的事业经营,其信托财产主要是实物、土地。 
  后来,大约在公元5世纪,随着商业的发展,欧洲一些国家出现了一种专门从事代客买卖和办理其他事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专门组织。中国汉代出现了为他人洽谈牲畜交易的“阻会”,唐宋有“柜房”,这些都可以看作是贸易信托的雏形。 
2、近代信托制度的确立 
  英国人创立的“尤斯”(USE)制度,对近代信托的逐渐形成起了重要作用。所谓“尤斯”制度,是指土地“代为使用”制度。 “尤斯”制度是英国宗教团体和封建主之间矛盾斗争的产物。在公元13世纪前后英国的封建时代,宗教信仰特别浓厚。教徒们受教会的“活着要多捐献,死后可升天”宣传的影响,常把身后留下的土地遗赠给教会,于是教会就占有了越来越多的土地,并且按当时英国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税的。因此,英国王室征收土地税就发生了困难。为制止这种触犯君主利益的情况,英王亨利三世于13世纪颁布了《没收条例》。而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是教徒,为了对付《没收条例》,他们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而新创“尤斯”制度。 
    “尤斯”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然后让第三者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就叫做“替教会管理或使用土地”。 
    由于“尤斯”制大大触犯了封建君主的利益,因此,封建君主总是极力反对“尤斯”制。后来,由于英国封建制度衰落及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到了17世纪,“尤斯”制终于为法院所承认,而发展为信托。到19世纪逐渐形成了近代较为完善的民事信托制度。 19世纪中叶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后,英国的信托机构纷纷成立。1868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伦敦信托安全保险有限公司。 
3、现代信托的形成 
  从近代信托到现代信托的演化,从民事信托到金融信托的发展完成于资本主义的后起之秀--美国。 美国独立战争后,资本主义经济在美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信托业的发展。信托业在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美国开始从英国引进民事信托。英国的信托是以个人之间的信托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而美国则一开始就把信托作为一种事业经营,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的经营起来。虽然最初信托业务是为美国第二次独立战争期间及其之后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的需要开办的,但很快随着欧洲的移民在美国殖民活动以及对美国的开发,这种狭隘的民事信托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促使资本的集中,源于荷兰的股份公司制度在美国得到充分的发展。股份公司的发展使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大量涌现,社会财富由土地、商品等实物形态向有价形态转化,这就需要有办理集资、经营和代理各种有价证券的专门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信托公司便应运而生。这一时期美国逐渐成立了保险业务、金融信托业务兼营的信托公司和专业信托公司。美国最早(比英国早几十年)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金融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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